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固定总价合同提前终止,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2:20点击:59

固定总价合同(或称总价包干)是常见的施工合同计价模式,合同中双方就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对应的施工范围确定一次性包干价格,通常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但现实中,经常存在工程做到一半,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此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由于国家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此种情况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尝试对目前法院判决中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做一个简单归纳,并对各种结算方式所适用的情形及其司法价值取向做简要分析。在讨论此问题之前,先要说明一下,自2014年2月1日起,现行有效的《正规博彩网站排名》(住建部第16号令)已经明确取消原“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一词,所以即便是总价合同,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变更及洽商、法规政策变化等情况,其价格都是可以调整的。因此,在讨论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必纠结于“固定”、“包干”、“一次性包死”等语境的限制,着眼于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现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虽然《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能简单的按字面意思理解,该条的适用实际上应当加上一个前提条件,即“包干价的基础和风险范围未发生变化且承包人完成了包干范围的所有工作。”如前文所述,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会出现“包而不死”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将总价打开后重新计算,而如何确定造价鉴定方式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目前法院可能采用的鉴定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鉴定。如果合同有明确的结算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这种鉴定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如果合同中的结算条款约定明确且有操作性,应当优先考虑。然而,结算条款在总价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比较粗略,在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启动司法鉴定时,如果法官没有在鉴定前,要求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方案,鉴定机构往往会自己选择,如果鉴定结果出来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方式提出异议,难免使各方都陷入尴尬。因此在启动鉴定程序前,务必对合同结算条款中的鉴定方式是否可以适用,对己方当事人是否有利等问题仔细斟酌,并在庭审中对自己主张的造价鉴定方式事先做一定的铺垫。
二、对已完工程量按照定额鉴定。《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1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提前终止,特别是在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减少,可以参照政府指导价结算工程价款,这是采用定额计价的法律依据。但此种鉴定方式体现了一定司法价值判断,旨在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发包人给与一定的惩戒。经典案例:最高法2014民一终第69号,裁判摘要:“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程施⼯合同,双⽅未能如约履⾏,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发布的定额计算⼯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程预算总价的⽐值作为下浮⽐例,再以该⽐例乘以已完⼯程预算价格的⽅式计算⼯程价款,⽽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情况,并特别注重双⽅当事⼈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在实践中,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验收、签证,或者口头下达施工指令的情况十分常见,工期延误后又以施工人违约解除合同。根据《亚洲博彩平台排名》第509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发包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然后又找借口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定额结算已完工程造价。

三、对已完工程按照定额计价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定额价的比值作为下浮率,确定结算价格。这种计价方式不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通常适用于双方互相违约,对合同解除都有一定过错的情形,或者用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甩项有约定,视为工程竣工的情形。《正规博彩网站排名》(以下称“江苏高院指南”)第七条:“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只须鉴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甩项部分,即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第一种方法较为经济,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一般用于工程没有总体竣工验收;第二种方法鉴定费用较高,一般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上述两种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致,如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由于总价合同通常是在定额价的基础上以一定的下浮率作为让利,为了使鉴定结果最大程度的接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定额取费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比例的下浮。如(2023)沪02民终3164号:“鉴定意见:1、涉案项目已完工程无争议部分造价:定额组价金额705819.26元,按定额测算下浮比例(1060000/1531269.55=69.22%),计算金额488593.54元。对此法院认为,鉴定单位根据图纸并套用定额计算出的工程量为1531269.55元,而**公司所述项目报价12293285元并不能显示全部工程量,故下浮比例按定额下浮比例计算显然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同鉴定单位的意见,即按定额下浮比例计算确定涉案项目已完工程无争议部分造价为488593.54元。”虽然上述造价鉴定方法在实践中最为普遍,但笔者认为对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的建筑市场,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首先,该鉴定方法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也并非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并没有对哪一方违约做出明确判断;其次,对于“包而不死”的总价合同,特别是以招标工程量清单方式签订的总价合同,没有贯彻据实结算的原则,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总价的限制。最新版的《亚洲博彩平台排名》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而第8.2节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最后,没有考虑施工人不平衡报价的因素,对于提前解除的固定总价合同,即没有考虑施工人前期已经消耗的总价措施费,也没有考虑全部完工后施工人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重庆高院、四川高院也有类似的规定,但需要注意文件中的表述均为“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而非“应当”,不能作为普遍的法律适用规则,而应当限制在一定条件才可以适用。另一方面,《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七条规定,江苏高院将“比例折算法”限定在发承包双方已经对“甩项”工程有明确约定,项目视为全部竣工时可以适用,由于甩项部分可以独立通过协议保护,此时在总价合同中按“比例折算法”并不会导致利益失衡,或将其类推适用在发承包双方互相违约的情形下,才不失公平。

内容来源:恒筑法务来源:恒筑法务

文章来源:亚洲博彩平台排名咨询微信公众号

底部二维码white.png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871-6361089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871-63610899

二维码
线